互联网保险新规待出台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

2019-12-14 14:32:19来源:AI财经社  

12月14日,有媒体报道称银保监会开始向部分保险、银行机构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业内征求意见。相较于2015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从30条增至106条,明确强调机构持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

《办法》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可以参与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的保险机构,只有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其中,“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

另外,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以往线下的私售“飞单”行为开始转至线上。为此,《办法》要求“持证上岗”,从源头禁止从业人员“飞单”行为,同时也对从业人员营销宣传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办法》指出,保险机构应建立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格、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对于保险机构在与营销宣传机构的合作中,若明确知晓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妨碍保险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而不采取处置措施的,最高将被罚款30万元;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保险机构禁止与其开展业务合作。(文|AI财经社 饶翔宇 编|赵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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