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化腾回应反垄断: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 保证长远的发展

2021-03-25 10:06:19来源:雷锋网  

据报道,在腾讯控股 2020 年业绩发布会上,腾讯控股主席马化腾就关于反垄断的最新情况进行了回答。马化腾表示,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总的来说尽可能做到合规,保证长远的发展。

腾讯总裁、执行董事刘炽平则表示,关于反垄断已经跟相关部门多次见面,对这方面要求跟政府都有定期会议,在会议当中谈及多项议题,期待能够打造一个健康的环境,让更多创新在国内发生,腾讯也一直非常重视合规和要求。

马化腾对于用户隐私保护一事表示,将保护用户数据隐私;意识到需要在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3月24日,腾讯发布了 2020 年第四季度业绩报告,数据显示,腾讯第四季度营收 1336.7 亿元人民币,市场预估 1330.7 亿元人民币。

汇总到全年来看,2020 年腾讯营收 4820.64 亿元,同比增长 28%,市场预期 4810.26 亿元。腾讯 2020 全年净利润 1598.5 亿元人民币,市场预估 1301.7 亿元。

四季度腾讯微信及 WeChat 的合并月活跃帐户数为 12.25 亿,同比增长 5.2%。

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备受大众关注

近期有关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新闻屡见不鲜,例如,近日外媒报道称,腾讯或将对两家合并案作出让步,以规避可能的反垄断问题。

并且在新出炉的一批反垄断罚单里,很多互联网企业也在里面。

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信息,根据《反垄断法》,对包括腾讯、百度、美团、苏宁以及阿里巴巴、京东、字节跳动、滴滴控制的关联方在内的12家中国互联网科技公司作出顶格处罚,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

公告显示,此次披露的处罚信息涉及前述公司参与的10项股权投资交易。上述交易行为并未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结果,但均因没有对交易进行依法申报,构成违法。

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通过价格战入局是比较常见的垄断手段。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今年两会的建议中提到,资本一旦利用互联网工具在某一行业形成了垄断,其逐利的本性便会显现出来,他们会加倍收回前期的投入,最终形成的局面将会是市场混乱,甚至影响社会民生。

社区团购的低价占市场,采取直降、活动券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例如原本黄瓜(450g±50g /份)进货成本为2.15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为1.99元。

而互联网长租公寓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模式进行规模扩张,其实这严重违背了租房行业挣差价的基本市场规律。

并且外卖平台几家独大,甚至部分地区要求餐饮企业非此即彼“二选一”,然而结果是外卖平台佣金居高不下。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的一份团体提案认为很多餐饮企业都是“赔本赚吆喝”。

除了上述这些垄断行为,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副院长张兆安也在建议中总结了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常见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

社交平台屏蔽封禁用户链接;

在线订票或打车平台涉嫌针对消费者进行价格大数据杀熟;

拒绝API平等开放以垄断数据;

针对在线音乐游戏文学等内容领域独家版权授权以垄断知识产权;

头部平台大量并购中小互联网公司抑制创新等。

对此张兆安表示,“这类行为都直接侵犯了中小企业商家和最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破坏了数字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为强化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依然是下一步互联网监管领域的重点。”

国家对企业垄断问题将重拳出击

可以这样说,进入2021年,反垄断领域的监管延续了去年年底的高压。

今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施行11年的《反垄断法》进行“大修”,其中修改的重点是纳入了互联网新业态。

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重申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出炉,直指“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互联网领域的垄断问题。

2月7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综上可见,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中国反垄断管理的重点领域。

不仅如此,“反垄断”已经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上的焦点。

3月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将制定期货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修改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表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强化反垄断监管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内在需要。

例如针对近期引发热议的“抖音”诉“腾讯”垄断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吴杰庄认为,相应平台违反中立性原则,不仅会“排除、限制竞争”,也对消费者利益构成重大侵害。

而互联网巨头采用“价格战”模式抢占市场的手法,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

今年3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十荟团、食享会等五家社区团购企业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针对社区团购中出现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在去年年底发布了社区团购“九不得”。

反垄断是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其实全球各国对企业反垄断的历史并不很长,而关于垄断定义也比较复杂。

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让社会中下层人民饱受垄断下滥用市场势力的经济组织的苦害,同时市场也失去了活力。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浪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也就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

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经过多年的发展,大量学者已经通过实证分析和理论证明,垄断行为会对消费者和国民经济带来损失。因此,反垄断是打击企业不正常竞争、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但是相对于传统企业,互联网平台具有很多新的特征,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反垄断也会面临更多难点。

关于此,清华大学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卞永祖分析了以下几点原因:

1、互联网平台本身自带自然垄断特征;

2、互联网平台容易营造信息不对称;

3、互联网平台涉猎广,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

写在最后

如今部分互联网平台已经囊括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反垄断已经不仅仅是企业本身的一个项目,带有更大的社会属性。

尽管互联网平台拥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但是当某个企业或平台足够强大,在所属的行业达到顶峰进而形成垄断,那么就很有可能会对整个行业的创新形成挤出效应。

而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动力。而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的社会资源之一,也是五大生产要素之一。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创新对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至关重要。

其实,通过反垄断法的修改和激励性监管,将引导数字平台走创新发展道路,对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良好创新环境起到有效保护的作用,而这也是对科技创新最佳的鼓励与促进。

那么如何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业内人士表示,如今尽管我国政府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已经走在了路上,但是经验和技术手段尚有不足,反垄断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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